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。這部法律是繼水污染防治法、大氣污染防治法之后,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專門性法律,填補了環(huán)境保護領域特別是污染防治的立法空白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桂龍: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和實施意義重大。2005-2013年我國*開展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表明,全國土壤環(huán)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,部分地區(qū)土壤污染較重。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.1%。土壤污染問題成為亟須解決的重大環(huán)境問題,進行立法非常必要。
防治土壤污染,直接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、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。因此,這部法律就是為了保障和實現人民群眾住得安心、吃得放心的一部法律。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土壤污染責任人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,承擔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費用。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,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。土地使用權人作為權利主體,在享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同時,也負有相關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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