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進一步規(guī)范農業(yè)行政執(zhí)法行為,浙江省農業(yè)農村廳近日對新修訂的《農藥管理條例》有關行政處罰條款進行了細化、量化,制定了《浙江省農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,對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,生產劣質農藥經營劣質農藥等30種違反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裁量基準,自今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。
《浙江省農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規(guī)定:對違法主體為單位的,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;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,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;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(yè)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,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。
對違法主體為個人的,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處5000元以下罰款;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,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;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(yè)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,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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